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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文章 | 双罚制:环境违法责任,从企业穿透至个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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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 2026-10-08

来源: 北京盈科(天津)律师事务所

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,以 1242 条、五编的体量,完成了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编纂。其中,第 1064 条确立的环境违法“双罚”机制,尤为值得企业治理层高度关注——它标志着环境违法的法律后果,正从“单位责任”向“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”实质穿透。

一、第1064 条:双罚责任的总括性规范

   《生态环境法典》第1064 条规定:“企业事业单位、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或者有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;造成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事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,企业事业单位、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”

    该条确立了“单位责任+ 个人责任”并行的双罚框架。其规范要旨在于:环境违法不再仅是组织的风险,更是个人的职业风险乃至人身自由风险。责任形态由此完成了一次深层重构——从“有限责任”走向“责任穿透”。

二、责任主体:四类自然人的责任边界

法典第1064 条将个人责任主体界定为四类: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、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

从治理层到执行层,均可能进入追责范围。这提示企业:环境合规责任的配置,不能以”经办人签字”为终点;治理层对合规管理义务的履行,具有不可让渡的责任属性。以授权之名规避责任,在法律上并不能成立。

三、责任形式:罚款、拘留、禁业与刑责的递进

法典对个人设定的法律责任,呈递进格局,而非单一的财产性处罚:

 1、罚款:第1088 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,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—20 万元罚款;第 1178 条无证经营危险废物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等处 10 万—100 万元罚款;

 2、拘留:第1102、1108 条无证排污、逃避监管排污,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—15 日拘留;

3、禁业:监测数据造假情节严重的,5—10 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;

4、刑事责任:单位犯污染环境罪(刑法第338 条)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。

四、高危行为:双罚的典型触发场景

法典中明确“个人并罚”的高危行为,集中于以下五类:

1、监测数据弄虚作假(第78、80、1088 条);

2、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(第1096 条);

3、环保设施未落实“三同时”(第 1100 条);

4、无证排污、以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(第1102、1108 条);

5、无证经营、处置危险废物(第1178 条)。

上述行为的共同特征,在于均触及环境监管的核心秩序,因而被立法者纳入“单位与个人并罚”的范围。

五、合规启示:从“组织合规”迈向“个人合规”

双罚机制的本质,是将环境合规义务由企业组织层面,穿透至治理层与关键岗位的个人层面。对企业而言,这具有三方面的制度含义:  

 1、治理层面:环境合规应纳入董事会/治理层的重大风险范畴,而非仅交由环保职能部门;

2、责任配置:合规责任须落实到岗、到人,建立可追溯的合规留痕体系;

 3、价值重塑:以“个人责任”倒逼“组织合规”,实现合规义务的内生化,而非形式化的文件合规。

第1064 条的双罚机制,是《生态环境法典》对企业治理最深刻的制度变革之一。它让环境违法的代价,直接落到”人”的身上——于企业,是风险管理的升级;于治理层,是责任边界的重新划定。合规,自此不再是一道可选项,而是一条必由之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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